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第十条和《贵州省人民监督员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龚海平因工作岗位调整申请辞去黔南州第二届人民监督员职务,经研究同意龚海平辞去黔南州第二届人民监督员职务。
特此公告
黔南州司法局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