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2801273 | 信息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0-08-26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行政复议法常见问题解答 |
一、什么是行政复议?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某个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的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认定并作出裁决的一种活动。
二、行政复议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
答: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三、什么是行政相对人?
答:行政相对人就是具体行政行为所指向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哪些情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答: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五、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六、哪些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申请人?
答: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七、行政复议一般应向哪些机关申请?
答: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八、行政复议申请有那些方式?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答:行政复议申请有两种方式:一是书面申请;二是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或工作单位、联系电话,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印章和制作申请的时间。
九、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准备哪些材料?
答:
(一)行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书中应载明申请人基本信息、被申请人名称、明确具体的复议请求及相关事实与理由。
(二)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如有委托,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律师的,还需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四)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证明自己主张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行政复议办理时限。
答:对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法规对行政复议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十一、在何种情况下,行政复议将中止?
答: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法制机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制作行政复议恢复审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
十二、在何种情况下,行政复议将终止?
答: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机构提出终止行政复议的意见,提交市司法行政机关主管负责人审批同意后,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有关规定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
(五)依照有关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
行政复议终止的,法制机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十三、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有何救济渠道?
答: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收取费用吗?
答: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