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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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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61795 信息分类: 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2-01-06
文  号: 黔南府行复决字〔2020〕89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都匀市沙包堡办事处黄莺村三组。

代表人:龙章伦,系该组组长。

被申请人:都匀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系该市市长。

第三人:都匀市沙包堡办事处黄丰村柳英二组。

代表人:李发江,系该组组长。

申请人都匀市沙包堡办事处黄莺村三组(以下简称黄莺村三组)不服被申请人都匀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都匀市政府)2020年3月10日作出的《关于沙包堡办事处黄莺村三组与黄丰村柳英二组“石板坡”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匀府发〔2020〕1号,以下简称处理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都匀市人民政府2020年3月10日作出的《关于沙包堡办事处黄莺村三组与黄丰村柳英二组“石板坡”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匀府发〔2020〕1号);二、依法确认争议地“石板坡”的土地所有权归黄莺村三组集体所有。

申请人称:争议地地名为石板坡,面积约160亩,四至为:东抵老娃关,南抵大沙田,西抵断龙湾坡脚,北抵石厂坡。黄莺村三组从1953年开始就对争议地进行管理,并于1964年起开始上交公粮和农业税。1998年因黄莺村三组搬迁到七星城居住,将本案争议地委托本组村民杨德会进行管理,其在争议林地种植有板栗等果树。2007年,黄莺村三组又将争议地发包给陈敬安经营,用于种植桐木树。都匀市政府的处理决定事实不清,没有绘制争议地四至范围图,土地权属界限协议书不能证明争议地在柳英二组的范围之内,其采用的1989年4月6日的《山林所有证》(县林权字第贰号)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该证记载的林地不在争议地范围之内,其用于确权明显事实不清,故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柳英二组提交的《山林所有权证》(县林权字第贰号)记载有上抵绿豆湾、狗爬岩、大坡土、强盗土,下抵金中家屋基、高破田、高桥,左抵断龙湾、煤坳坝下、沙翁田坡头,右抵汉吞山梁、蕨巴土坡头、绍荣父坟土,经书证对比查实,该证记载林地四至范围涵盖石板坡争议区域林地,依据有关规定该证据可以作为确定争议林地权属的依据。此外,黄莺村与柳英村1992年4月1日签订的《土地权属界限协议书》,可以佐证争议地石板坡区在柳英二组的区域之内。而黄莺村三组提交的证据不属于山林权属证书,不能作为本案权属争议的依据,仅能说明黄莺村三组在石板坡部分区域开荒种地经营管理的事实,因此都匀市政府所作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                                                                                                                      

经本机关审查查明:本案争议地地名为“石板坡”,又名“石厂坡”,面积约160亩,四至范围是:东抵老娃关,南抵大沙田,西抵断龙湾坡脚,北抵石厂坡。征收施工之前的现状为林地、开荒地。1982年以前,黄莺村三组有部分群众在争议地范围内开荒耕种土地,后黄莺村三组未持续耕种,也未办有承包经营权证书。1989年因黄莺村和柳英村在梁冲和石厂坡发生权属争议,原沙包堡镇人民政府曾对双方进行处理,该处理意见确定石长坡权属归柳英村,但黄莺村可在该地范围内继续耕种。1986年11月30日,都匀市政府向原迎恩公社柳英生产队第六生产队颁发《都匀县山林所有证》(县林权字第贰号),该证记载有林地三幅,面积83亩,地名绿豆湾、桐木冲、六角田,四至为:上抵绿豆湾、狗爬岩、大坡土、强盗土,下抵金中家屋基、高破田、高桥,左抵断龙湾、煤坳坝下、沙翁田坡头,右抵汉吞山梁、蕨巴土坡头、绍荣父坟土,经都匀市政府调查核实,该证所载林地涵盖争议区域。1992年4月21日,在土地祥查之时,黄莺村和原柳英村签订《土地权属界限协议书》,该协议书有黄莺村与柳英村负责人的签字,以及两村村委会的盖章,记载有“位于牛杷榔山西侧的哑口小路与东西向笼沟相交点是三村交界点(黄莺村、迎恩村、柳英村)自南沿岭岗至鲁家山脚,以田埂顺冲至J8。而J8位于鲁家山东侧小山顶是两镇山村交界点。”等内容,并勾画有界限图,经都匀市政府调查核实,争议区域在原柳英村土地权属界限范围之内。2016年因红牛大道建设,需要征用争议地部分区域,再次引发黄莺村三组与柳英二组之间的争议。2016年7月、2017年2月都匀市沙包堡办事处分别对双方的争议进行了调解,但调解未果。后黄莺村三组向都匀市政府申请林地确权,2018年4月16日,都匀市政府组织争议双方进行实地踏勘,绘制争议区域图,黄莺村三组与柳英二组代表都在该图上签字认可。2018年11月14日,都匀市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后被本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依法予以撤销。2020年3月10日,都匀市政府经调查之后重新作出案涉处理决定,黄莺村三组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沙包堡办事处黄莺村原叫黄英村,黄丰村柳英二组原称为迎恩公社柳英大队第二生产队,后变为柳英村,柳英村与黄丰村合并后称为黄丰村柳英二组。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佐证:1.《争议区域界限图》;2.《都匀县山林所有证》(县林权字第贰号);3.《土地权属界限协议书》;4.1981年《粮食征购任务书》、1997年《证明》;5.《调处意见》;6.《关于黄莺村与柳英村山地纠纷的处理意见》、调查笔录等证据资料。

本机关认为:经审查在卷证据,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是:都匀市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合法、合理及应否撤销。本案中,都匀市政府在受理本案权属纠纷之后,依法组织争议黄莺村三组、柳英二组的代表进行调查、踏勘、调解等,明确争议焦点、争议地现状、争议地位置及四至范围,有争议地位置图、调查报告、争议地现状照片等予以佐证,表明案涉争议地位置明确,四至及管理使用现状清楚。其次,经都匀市政府核实,本案中柳英二组持有的《都匀县山林所有证》(县林权字第贰号)所载林地及四至范围,涵盖争议地,并有《关于黄莺村与柳英村山地纠纷的处理意见》《土地权属界限协议书》等证据佐证权属,证据之间相互衔接和印证,可以证明案涉争议区域内林地属柳英二组所有的事实,故对都匀市政府所作处理决定,本机关依法予以支持。再次,由于黄莺村三组村民在争议区域内亦有开荒地,该部分开荒地虽无权属证书,但由于开荒者有长时间经营和管护的客观事实,为保护开荒者特别是在土地被征用之时的合法权益,都匀市政府将争议区域内的开荒地确权归黄莺村三组开荒村民管理使用,充分考虑客观实际,保护了黄莺村三组村民的合法权益,并无不当,对于黄莺村三组的复议理由,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都匀市人民政府2020年3月10日作出的《关于沙包堡办事处黄莺村三组与黄丰村柳英二组“石板坡”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匀府发〔2020〕1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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