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61920 | 信息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2-01-06 | |
文 号: | 黔南府行复决字〔2019〕31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
申请人:三都县新城区艾家桥组(原猴场八组)(基本情况不完整)
代表人:陆龙良,系该组组长。
被申请人: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潘仕进,系三都县县长。
申请人三都县新城区艾家桥组(原猴场八组)不服三都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1月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2019年第1号),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19年1月23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2019年第1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18年12月17日,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三都县现代服务产业园区征收安置局的设置、职能的编制文件”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9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19年1月2日作出《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2019年第1号),告知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涉及涉密内容,故不予公开。 申请人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即使包含涉密内容,也可经法定程序解密或者删除后依法公开。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提起本次行政复议的主体不适格。向被申请人提出此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是组代表陆龙良以个人名义提出的,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2019年第1号)也是向陆龙良作出的,故申请人三都县新城区艾家桥组(原猴场八组)并不是本案适格的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2019年第1号)合理合法。首先,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是由中共三都水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制作,根据“谁制作、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由被申请人公开。其次,根据信息制作机构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涉密信息的认定,被申请人做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2019年第1号)合理合法。
经本机关审理查明:陆龙良系三都县新城区艾家桥组(原猴场八组)组代表,2018年 12月17日,陆龙良以个人名义向被申请人邮寄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三都县现代服务产业园区征收安置局的设置、职能的编制文件,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9日签收后于2019年1月2日作出《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2019年第1号),告知陆龙良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由被申请人制作,且其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涉密信息,故不予公开,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佐证:1.行政复议申请书;2.EMS邮寄单;3.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申请表;4.《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2019年第1号)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通过审查陆龙良提交的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结合被申请人三都县人民政府提交的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申请人提起本次复议申请的主体是否适格。从陆龙良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以看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是陆龙良,而非本案申请人三都县新城区艾家桥组(原猴场八组),而向本机关提起此次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人是三都县新城区艾家桥组(原猴场八组),故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本次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