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270599 | 信息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2-02-11 | |
文 号: | 黔南府行复决字〔2019〕58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
申请人:李家琼。
被申请人:长顺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友军。
申请人李家琼不服被申请人长顺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长顺县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广顺镇南场社区平安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决定》(长府发〔2018〕19号)(以下简称《征收决定》),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长顺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的《征收决定》。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决定》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方案制定过程未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就直接成文公布。对该决定是否是为了公众利益,征收后用于做什么,是否符合四规划一计划。用于安置的房源在哪里,补偿资金是否足额到位,是否有权部门批准征收等均不知情,严重损害了被拆迁人的知情权。该方案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严重低于当地类似房地产市场价值,且评估程序违法。该方案中用于安置的房源不明,位置不明确,无法确保同等位置的产权调换,难以保障申请人的利益。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决定依据充分,事实清楚。本案当事人房屋位于长顺县2018年广顺镇南场社区平安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需对房屋进行征收,依照《征收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征收补偿工作。项目启动以来,对项目确定红线及范围内的住户开展民意调查,经被申请人研究批准,2018年10月15日对《广顺镇南场社区平安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房屋征收预公告》(长府预告〔2018〕2号)(以下简称《征收预公告》),附《长顺县广顺镇南场社区平安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建设红线图》和《2018年广顺镇南场社区平安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方案意见稿》)进行公告,时间自2018年10月15日至2018年11月15日。征求意见30日后,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对其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依程序报请被申请人批准。2018年11月28日,结合征求意见情况,经长顺县人大常务委员会研究通过,作出《长顺县人民政府2018年广顺镇南场社区平安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批复》(长府函〔2018〕185号),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征收决定》,决定对广顺镇南场社区平安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予以征收。同日,被申请人作出《长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决定的通告》(长府告〔2018〕65号)(以下简称《通告》)。广顺镇拆迁办于2018年11月28日将上述《征收决定》及《通告》予以公示。
二、对于被申请人所说的方案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标准严重低于当地类似房地产市场价值的问题、对于房屋单价,征收房屋门面单价严格经过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并有相关评估报告佐证。对于房源不明的事项,《通告》中已明确产权调换的位置在平安路附近,并有相关涉及单位设计图纸。申请人所说的事由无事实依据。
经本机关审查查明:本案所涉房屋位于长顺县广顺镇南场社区平安路片区,属于长顺县2018年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2016年3月4日,长顺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长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对于旧城改造和城市新区建设工程,将重点实施后花园片区、客车站片区、县医院及运管所片区等一批旧城或棚户区改造工程。2017年3月长顺县人民政府作出《长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2017年11月1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黔南州及所辖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批复》原则同意《长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长顺县县城总体规划(2009-2030)》将老城区(和平社区、城兴社区)、城南社区(城南社区、者贡村)、威远工业聚集区、威远及乌麻河风景区纳入规划区范围。2018年1月19日,长顺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第四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长顺县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2018年4月,《贵州省黔南州长顺县2018年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结论认为:实施长顺县2018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2018年9月20日,《长顺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纪要》(长常议〔2018〕9号)审议同意《2018年广顺南场社区平安路社区平安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送审稿)》。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启动后,被申请人对项目确定红线范围涉及的住户开展民意调查,2018年10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征收预公告》(长府预告〔2018〕2号),附《长顺县广顺镇南场社区平安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建设红线图》和《征收补偿方案意见稿》,拟对广顺镇南场社区平安路片区进行征收。2018年11月28日,经长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被申请人作出《长顺县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广顺镇南场社区平安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批复》原则同意《2018年广顺镇南场社区平安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征收决定》,决定对广顺镇南场社区平安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土地予以征收,房屋征收主体为长顺县人民政府,实施单位为广顺镇人民政府。同日,被申请人作出《通告》,通告所附征收补偿方案中载明,本项目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统筹安置三种方式,广顺镇拆迁办于将上述《征收决定》及《通告》予以公示,后申请人不服该《征收决定》向本机关申请复议。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佐证:1.长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长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3.贵州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黔南州及所辖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批复》;4.长顺县县城总体规划(2009-2030);5.长顺县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6.贵州省黔南州长顺县2018年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7.《长顺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纪要》(长常议〔2018〕9号);8.征收预公告;9.长顺县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广顺镇南场社区平安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批复;10.征收决定;11.通告;12.长顺县广顺镇南场社区平安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建设红线图;13.征收补偿方案意见稿等证据资料。
本机关认为:通过审查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长顺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是否合法,应否撤销。”《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包括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主体是否合法、进行房屋征收的要件是否具备。其中房屋征收的要件应当包括:符合公共利益的目的,符合各项规划的要求,征收补偿方案合法,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经过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关于征收主体是否合法。依据《征收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长顺县人民政府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具有在本行政辖区内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法定职责,故征收主体合法。
关于房屋征收的要件是否具备。一、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合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第一款:“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之规定,被申请人长顺县人民政府为证明征收补偿方案合法,向本机关提交了《长顺县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广顺镇南场社区平安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批复》、《征收预公告》及附件《征收补偿方案意见稿》、张贴征求预公告的图片,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机关予以采纳。本机关认为《征收补偿方案意见稿》中应当载明征求意见的期限、意见反馈方式、评估机构选定等内容,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且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征收补偿方案意见稿》情况及时公布。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上述证据,并不能证明被申请人长顺县人民政府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过程中公开征求了被征收人的意见,以及评估机构选定、评估价格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述证据并不能佐证其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故本机关认定征收补偿方案制定程序违法。
二、征收补偿费用是否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根据《征收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之规定,被申请人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应做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但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项目补偿费用在征收之前做到了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故应认定属程序违法。
三、关于征收是否经过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根据《征收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之规定,被申请人长顺县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应当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被征收人较多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还需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长顺县人民政府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项目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故应认定属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案涉征收决定存在征收补偿方案制定程序、评估机构选定、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做到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等程序违法问题,鉴于该案系重点棚改项目,且涉及被征收人较多,社会影响较大,撤销该征收决定将会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故应确认该征收决定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长顺县人民政府2018年11月28日作出的《关于2018年广顺镇南场社区平安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决定》(长府发〔2018〕19号)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