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693312 | 信息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2-03-18 | |
文 号: | 黔南府行复决字〔2019〕78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
申请人:罗甸县茂井镇亭西村平田组。代表人:罗德联。
被申请人:罗甸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杨兴华,系该县县长。第三人:罗甸县茂井镇北亭村告年组。代表人:王小宇,系该组组长。
申请人罗甸县茂井镇亭西村平田组(以下简称平田组)不服被申请人罗甸县人民政府2019年3月19日作出的罗府土字〔2019〕1号《关于罗甸县茂井镇北亭村告年组与亭西村平田组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决定),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依法撤销罗甸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罗府土字〔2019〕1号处理决定;二、依法确认争议土地“翁浪汝”“翁老班”的权属归申请人所有。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第三人争议的土地为“翁浪汝”“翁老班”,被申请人确权依据是1991年《土地权属界限协议书》,申请人群众没有参加过该协议书现场指界,该协议书也没有申请人群众签字,申请人也不知晓该协议书的存在,因此该协议书不具有真实性,不能作为确权的依据。同时,被申请人在处理决定中对于管理使用事实认定错误,故请求撤销该处理决定。
被申请人称:首先,《土地权属界限协议书》由罗甸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盖有原罗甸县大亭乡政府公章,有原北亭村村长王家善和亭西村支书奉显豪签字,两人也都承认参与指界,因此该协议书具有真实性。其次,第三人告年组在争议地范围之内进行了开垦和种植,有管理使用事实,但申请人却无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其权属主张,因此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所作处理决定。
第三人称:第三人告年组在争议地种植有玉米等农作物,进行了实际的管理维护,争议地权属属于第三人享有,被申请人所作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本机关审理查明:本案争议地为“翁浪汝”“翁老班”,面积约350亩,争议地内主要以荒坡为主,地上农作物有油茶、杉木、桐林树,第三人告年组村民在争议地内开有大量荒地。1991年3月29日,罗甸县开展土地详查工作,原罗甸县大亭乡北亭村村干部王家善、亭西村村支书奉显豪等都参加了土地详查、指界、踏勘工作,并在《土地权属界限协议书》上签字,该协议书在文字说明及附图中都明确北亭村与亭西村之间的界限,有原罗甸县大亭乡人民政府、罗甸县土地管理局土地勘测规划站的盖章。2011年因申请人村民到争议地内开荒种植杉木树,引发申请人平田组与第三人告年组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2017年12月12日,第三人告年组向罗甸县人民政府递交《土地权属争议确权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对争议地进行确权。2018年12月18日,罗甸县自然资源局依法立案受理了第三人告年组提交的确权申请。2018年2月6日,罗甸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申请人平田组、第三人告年组实地踏勘,确定争议地位置及四至,并绘制《茂井镇北亭村告年组与亭西村平田组土地权属争议示意图》,申请人平田组村民代表韦政选、罗德联、韦兴祥、韦政余,第三人告年组村民代表王家善、王邦规、王小宇均在该争议示意图上签字捺印。同时在《现场踏勘指认笔录》中,申请人平田组与第三人告年组明确了本案争议地地名、地类、地上附着物、面积,并明确争议地四至界限为:南抵亭西村交龙组、平田组山脊,西抵小路坎下告年组土地,北抵亭西村、北亭村、田坝村岔路口,东抵山梁。2018年7月4日,被申请人组织争议双方进行调解,但调解未果。2019年3月19日,被申请人罗甸县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将本案争议地所有权确权归亭西村集体所有,将管理使用权确权归第三人告年组享有,申请人不服该处理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以上事实有如下的证据佐证:1.《土地权属界限协议书》;2.《茂井镇北亭村告年组与亭西村平田组土地权属争议示意图》;3.《现场踏勘指认笔录》;4.《土地权属争议确权申请书》;5.调查笔录等证据资料。
本机关认为:通过审查本案争议各方提交的证据资料,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所作处理决定是否合法、合理及应否撤销。”经审查本案在卷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茂井镇北亭村告年组与亭西村平田组土地权属争议示意图》、《现场踏勘指认笔录》,有申请人平田组村民代表韦政选、罗德联、韦兴祥、韦政余,第三人告年组村民代表王家善、王邦规、王小宇签字捺印认可,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明确证明本案争议地位置明确,四至范围清楚,本机关依法予以采纳。被申请人另提交的1991年《土地权属界限协议书》,该协议书通过文字说明和附图对亭西村和北亭村之间土地权属界限进行划分,协议书有明确的航片号、图幅号,并有时任北亭村村干部王家善、亭西村村支书奉显豪签字,加盖有原罗甸县大亭乡人民政府、罗甸县土地管理局土地勘测规划站公章,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机关依法予以采纳。经本机关审查核实1991年《土地权属界限协议书》中关于北亭村与亭西村土地权属界限的文字说明和附图,并结合本案的踏勘笔录、争议地示意图及四至,本案争议地在1991年《土地权属界限协议书》划定的北亭村土地权属界限范围之内,可以证明北亭村对本案争议地享有所有权的事实,因此对被申请人将争议地所有权确权归北亭村集体所有的处理决定,本机关依法予以支持。同时,通过被申请人查明的争议地管理使用现状可知,第三人告年组村民在争议地内开垦有荒地,并种植有林木,也可证明对争议地进行实际管理、耕种、经营的是第三人告年组,因此被申请人将争议地的管理使用权确权归第三人享有并无不妥,本机关依法予以支持。
另,由于本案是关于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争议,经查,被申请人虽未把北亭村与亭西村村民委员会列为当事人之一,但从被申请人所作调查笔录、调解会议签到册、北年村和亭西村村委会证明等来看,亭西村村委会主任韦政忠、时任北亭村村委会副主任王小宇都曾参与过本案纠纷的调查、调解等程序,北亭村与亭西村村民委员是知晓本案权属争议的,考虑到在本案确权纠纷调查处理过程中,北亭村与亭西村村民委员会成员都参与本案纠纷的处理,也知晓涉案处理决定的事实,因此被申请人已在实质上保障北亭村与亭西村村民委员答辩、举证等权利的行使,北亭村与亭西村村民委员虽未被列为当事人之一,但并不损害该两村民委员会的权利,因此本机关在指明之后,依法予以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罗甸县人民政府2019年3月19日作出的《关于罗甸县茂井镇北亭村告年组与亭西村平田组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罗府土字〔2019〕1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