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 » 行政复议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视力保护色: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700747 信息分类: 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2-03-18
文  号: 黔南府行复决字〔2019〕81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胡萍。

申请人:肖征泽。

被申请人: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严文敏,系该局局长。

第三人:中共都匀市委党校

法定代表人:蔡翔,系该校校长。

申请人胡萍、肖征泽不服被申请人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3月29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黔南工决字〔2019〕02023号),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19年4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3月29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黔南工决字〔2019〕02023号)。

申请人称:一、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3年10月死者肖贵斌抽调到都匀市七星片区城市及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工作。死者肖贵斌2018年12月29日12时14分49秒电话告知肖征泽,诉其心慌、右下肢无力、左测牙痛、左侧肩背部疼痛等症状出现约有30分钟(发病时间约为11时45分左右),中午在指挥部吃完午饭后上述症状有加重的表现。12时51分其儿子、妻子开车到达指挥部接其赶往黔南州人民医院救治,于13时52分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心脏骤停。申请人向死者肖贵斌同事袁晖、王军了解,死者肖贵斌于2018年12月29日9时左右与其同事袁晖一同前往都匀市供电局办公,11时左右返回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中午12时指挥部食堂吃完午饭肖贵斌返回办公室。且经申请人向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廖庆伟及指挥部其他同志了解,指挥部工作时间是早上9点至下午5点结束。按照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二条,申请人认为肖贵斌中午12时11分午餐后视为工作时间内。二、指挥部同事文若涵、王军的描述,他们工作时间灵活,工作时间不固定,加班加点是常有的事情。三、根据黔南州人民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肖贵斌的死亡原因为:心脏骤停。心脏疾病的发生是一个持续发展的过程,肖贵斌不可能在2018年12时14分49秒给其儿子打电话的时候才发作疾病,而是在此之前就已经出现了心脑血管相关症状,称为隐匿型冠心病。2018年12月29日12时25分06秒再次打电话给其儿子时,心脏已经出现很明显的心肌缺血症状(心慌、胸闷),且指挥部同事文若涵、廖庆伟见其手捂胸口、面色苍白、右下肢无力,说明肖贵斌身体同时存在脑缺血缺氧表现。四、肖贵斌的妻子和儿子到达指挥部后,接其上车前已给其服用“速效救心丸”,上车后肖贵斌的儿子立即给黔南州人民医院心血管内科的同事联系床位住院治疗,但开车后仅行驶约400米,尚未开离指挥部,肖贵斌即出现昏迷,其儿子与妻子给其实施抢救措施后,立即驱车开往黔南州人民医院,经心血管内科医护人员全力抢救,最终因病情危重,抢救无效死亡。

被申请人称:一、基本情况。肖贵斌,男,汉族,1967年2月10日出生,系都匀市委党校讲师。肖贵斌于2013年10月抽调到都匀市七星片区城市及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工作。2018年12月29日中午12时11分肖贵斌在都匀市七星片区城市及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食堂吃完中午饭后到其办公室休息,12时25分突发疾病后出门打电话给其儿子,12时51分其儿子、妻子开车到达指挥部接肖贵斌赶往黔南州人民医院救治,13时52分肖贵斌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黔南州人民医院诊断死亡原因为:心脏骤停。

二、肖贵斌突发疾病时间不是工作时间。被申请人受理了肖贵斌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展开调查走访,并调取小区视频监控录像,监控录像显示肖贵斌2018年12月29日上午10时24分34秒与指挥部同事袁辉外出办事回到其办公室,中午11时57分20秒从自己办公室出来到指挥部食堂吃饭,12时11分10秒肖贵斌吃完中午饭直接回到办公室,从监控录像观察其走路的姿态状况无异常情况,结合对其同办公室的同事袁辉调查了解,证实当天12时11分前无异常情况和发病征兆。监控录像显示12时25分肖贵斌发病后走出办公室,其走路的姿态不稳步履沉重和精神状态明显是发病后的状态,与之前未发病的状态有明显区别,加之申请人肖征泽称是12时14分49秒打电话给他说身体不适,由此确认肖贵斌发病时间应该是在12时11分至12时25分之间。指挥部上班工作时间为朝九晚五:9:00-12:00,下午13:00-17:00,中午12:00-13:00是吃饭休息时间,所以肖贵斌发病时间不是上班时间,是下班吃饭后休息时间。

该指挥部成立之初几年确实因片区大面积展开征地拆迁工作,工作繁忙经常加班加点,但近几年来大面积拆迁征地工作高峰期已过,从被申请人工伤认定工作人员几次调查走访了解到,指挥部工作人员大部分都是早上签到后有事情的去办事情,没有事情的就在办公室里,吃了中午饭后有的回家休息,有的不回家在办公室休息到下午上班时间才正常上班。而且相当一部分人上下班都不签到签退,包括死者肖贵斌也是上班经常不签到签退,可以从单位提供的考勤签到册和调查笔录体现。所以工伤认定工作人员几次下午去指挥部调査走访,只有几个人在办公室上班。不是申请人所说的指挥部当时工作繁忙加班加点中午不休息的情况。

三、没有医学结论直接证明肖贵斌是在出现症状前一个小时前就发病的。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引用的医学理论只是一般性的理论,不能作为确定肖贵斌发病时间是在出现症状前一个小时的证据,而用人单位提供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上面只是确认肖贵斌的死亡原因是心脏骤停,没有医学诊断结论证据证明肖贵斌是出现症状前一个小时就开始发病。根据以上调查核实的情况,被申请人认为肖贵斌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的规定,不予认定为工伤。

四、工伤认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受理后按规定及时展开调查,收集证据,核实相关情况,并依法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经本机关审理查明:死者肖贵斌系都匀市委党校讲师。肖贵斌于2013年10月抽调到都匀市七星片区城市及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工作。被申请人称:“2018年12月29日中午12时11分肖贵斌在都匀市七星片区城市及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食堂吃完中午饭后到其办公室休息,12时25分突发疾病后出门打电话给其儿子,12时51分其儿子、妻子开车到达指挥部接肖贵斌赶往黔南州人民医院救治,13时52分肖贵斌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黔南州人民医院诊断死亡原因为:心脏骤停。”并称:“肖贵斌突发疾病时间不是工作时间。被申请人调取小区视频监控录像,监控录像显示肖贵斌2018年12月29日上午10时24分34秒与指挥部同事袁辉外出办事回到其办公室,中午11时57分20秒从自己办公室出来到指挥部食堂吃饭,12时11分10秒肖贵斌吃完中午饭直接回到办公室,从监控录像观察其走路的姿态状况无异常情况,结合对其同办公室的同事袁辉调查了解,证实当天12时11分前无异常情况和发病征兆。监控录像显示12时25分肖贵斌发病后走出办公室,其走路的姿态不稳步履沉重和精神状态明显是发病后的状态,与之前未发病的状态有明显区别,加之申请人肖征泽称是12时14分49秒打电话给他说身体不适,由此确认肖贵斌发病时间应该是在12时11分至12时25分之间,指挥部上班工作时间为朝九晚五:9:00-12:00,下午13:00-17:00,中午12:00-13:00是吃饭休息时间,所以肖贵斌发病时间不是上班时间,是下班吃饭后休息时间。”被申请人基于上述事实,作出了死者肖贵斌不属于工伤认定的情形。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如下的证据佐证:气象证明、情况说明、抽调肖贵斌同志工作函、聘用合同书、工伤认定申请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肖贵斌同志工伤过程、调查笔录、签到册等材料。

本机关认为:通过审查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本机关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是否合法合理,应否撤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之规定,如要认定为工伤,必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三要件。本机关认为:一、死者肖贵斌是否属于突发疾病,双方当事人对其未提出异议,均认可突发疾病的事实,本机关予以支持。二、死者肖贵斌是否在工作时间,是本机关需要审查的关键。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中认定“2018年12月29日中午12时11分肖贵斌在都匀市七星片区城市及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食堂吃完中午饭后回其办公室休息,12时25分突发疾病出门打电话给其儿子,12时51分其儿子、妻子开车到达指挥部接肖贵斌赶往黔南州人民医院救治,13时52分肖贵斌经抢救无效死亡”,由此认为死者肖贵斌发病不在工作时间内。但是从被申请人举证可知,无法判断死者肖贵斌具体发病的时间节点,一是死者肖贵斌从事的棚改特殊工作,没有对工作时间区间内的时间节点作出具体规定,即:死者肖贵斌中午在棚改办公室就不属于工作时间内没有证据佐证;二是死者肖贵斌12点25分打电话给儿子就是发病时间,没有证据佐证。按常理作为中年正常男人,感觉自己不舒服,立即给家人打电话,增加家人担心可能性极小,基本上都是病情极为严重才通知家人,这是人之常理,所以定性12点25分打电话给儿子时间为发病时间极为不合理,至少应该向前推移。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未有确切证据证明其发病时间时,行政机关应采用存疑时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故被申请人认定死者肖贵斌不属于工伤,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三、死者肖贵斌是否在工作岗位,也是本机关需要审查的关键。从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证明死者肖贵斌在工作场所,但死者肖贵斌是不是在从事棚改相关工作,其提供的证据同样不能证明“肖贵斌吃完中午饭回办公室是工作,还是在休息”,被申请人同样未能排除合理性,故行政机关同样应当采用存疑时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因此被申请人未查清相关事实之前,不予认定为工伤,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能排除死者肖贵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应视为工伤情形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行政机关应当以人为本,权衡都匀市干部职工工作的现实条件和死者肖贵斌工作的特殊性,采用存疑时有利益于当事人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本机关认为死者肖贵斌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因此,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撤销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3月29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黔南工决字〔2019〕02023号)。

二、责令被申请人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7月23日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