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702680 | 信息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2-03-18 | |
文 号: | 黔南府行复决字〔2020〕38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
申请人:李玉珍。
被申请人:都匀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系该市市长。
申请人李玉珍以被申请人都匀市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之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为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都匀市人民政府对申请人2019年12月1日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限期进行答复。
申请人称:2019年12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依申请公开强征都匀市匀东镇附城村一组基本农田修建中坝安置房的具体用途,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收到该申请,超过法定20日审查期限未作出答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经安排都匀市匀东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申请给予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依据。申请人在收到书面答复和相关依据的前提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属于滥用权利,依法应当驳回。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征收的法律依据属于表达不准确,申请人所要的应是批准征收的文件依据。据此,被申请人根据申请公开的具体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结合都匀市匀东镇范围内实施的绿博园等项目均由匀东镇人民政府作为征收的具体实施机构的实际情况,将申请人的公开申请转都匀市匀东镇人民政府答复。经核实,匀东镇人民政府接受转办后,于2019年12月19日对包括申请人在内的34名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统一进行了书面答复并提供了贵州省人民政府的4份用地批准文件及市政府的匀东棚户区二期的征收补偿方案的批复等文件,申请人已于2019年12月31日签收。
经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征收都匀市匀东镇附城村耕地和基本农田、房屋宅基地、林地、房屋的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日签收,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转交给都匀市匀东镇人民政府进行答复。2019年12月19日,匀东镇人民政府作出《政务信息公开依申请答复》对申请人进行答复并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1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如下的证据予以佐证: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邮政快递详情单3.《政务信息公开依申请答复》等证据资料。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政快递详情单等表明,被申请人已于2019年12月2日签收了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之规定,在未延期答复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进行答复。但是,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法律规定期间内向申请人进行了答复或作出相应延期答复的通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应认定被申请人存在未依法履行答复职责的行政行为,依法应责令被申请人履行答复职责。同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针对不同的情况,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本案中,从便民高效的角度出发,被申请人虽可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转由相应部门进行具体办理,但由于被申请人本身就具有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最后应当以被申请人自己的名义在法定期限之内向申请人进行答复,不应以具体办理部门的名义作出答复,故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已由都匀市匀东镇人民政府进行答复,不存在未履行答复职责的辩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都匀市人民政府对申请人2019年12月1日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在法定期限之内依法进行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