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1086951 | 信息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2-04-22 | |
文 号: | 黔南府行复〔2022〕18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
申请人:荔波县瑶山瑶族乡高桥村巴楼一组。
申请人:荔波县瑶山瑶族乡高桥村巴楼二组。
申请人:荔波县瑶山瑶族乡高桥村巴楼三组。
被申请人: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马登宏,系该县县长。
第三人:荔波县瑶山瑶族乡高桥村拉转组。
第三人:何**
申请人荔波县瑶山瑶族乡高桥村巴楼一组、二组、三组不服荔波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荔波县人民政府关于瑶山瑶族乡高桥村拉转组与巴楼一二三组土地权属纠纷行政处理决定书》(荔府行处〔2021〕1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行政复议期间,因被申请人以“荔府行处〔2021〕1号行政处理决定中有部分证据调查不全面,还需进一步调查核实”为由作出《荔波县人民政府关于撤销<荔波县人民政府关于瑶山瑶族乡高桥村拉转组与巴楼一二三组土地权属纠纷行政处理决定书(荔府行处〔2021〕1号)>的决定书》(荔府行处〔2022〕2号),故本机关所审查的对象已不存在。根据《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终止对本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