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1087003 | 信息分类: | 行政复议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2-04-22 | |
文 号: | 黔南府行复〔2022〕26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
申请人:都匀市杨柳街华坤特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都匀市杨柳街文德村村委。
法定代表人:文登华,系该合作社股东。
委托代理人:韦华兵,贵州博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韦明刚,系该单位负责人。
申请人都匀市杨柳街华坤特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不服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月11日作出的《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黔南环(匀)责改字〔2022〕3号)(以下称3号决定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1月17日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因被申请人认为“黔南环(匀)责改字〔2022〕3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中有部分证据调查不全面,还需进一步调查核实”为由作出《撤回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黔南环(匀)责改撤字〔2022〕1号),故本机关所审查的对象已不存在。根据《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终止对本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