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611480 | 信息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3-03-23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黔南州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某水电发展有限公司水电站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未批先建案 |
【执法主体】
某综合执法局
【案情简介】
2021 年 9 月 7 日,某综合执法局接到本县水务局移送案件函《关于移交逾期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函》,反映某水电发展有限公司实施的某水电站项目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要求依法处理。2021 年9 月26 日某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该水电站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调查处理】
经调查,某水电发展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5 月在某村开工建设某水电站项目,该区水务局于 2021 年 7 月 21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编报水土保持方案通知书》,责令该公司在 30 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但至 2021 年 9 月初该公司仍未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编报该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务局将该公司行为移送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查处。截至 2021 年 9 月 26 日,该公司仍未获得审批手续,继续开工实施工程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通过调查询问,现场视频拍摄、拍照等制作证据。
该公司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鉴于该公司在执法人员办理案件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表示将积极对接水行政主管部门,争取在限定时限内申请批复,并按要求落实水土保持相关措施。经执法部门综合考虑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的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宗项目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就进行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以及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该公司在编制水土方案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就擅自开工建设,构成违法。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有两点:1.该公司的开工建设项目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才可以开工建设。因此,该公司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前,擅自开工建设属于违法行为。2.该公司接到《责令编报水土保持方案通知书》后,仍未将水土保持方案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水务局立案查处后,继续擅自开工建设也属于违法行为,应与一般项目开工建设区别开来。
【典型意义】
水土流失是我国头号环境问题,严重威胁国家生态安全、粮食安全、防洪安全,水土保持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调查处理过程清晰,证据确凿,法律适用依据正确,处罚适当,法律分析准确无误。警示社会公众认识到水土保持的重要意义,参与环境整治,共同进行水土流失治理,对水土保持方面违法违规行为有较强震慑力,构筑更加可靠的生态安全屏障,具有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