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611563 | 信息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3-03-23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黔南州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杜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 输经营案 |
【执法主体】
某交通运输局
【案情简介】
2021 年 1 月,某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与辖区公安交警部门在某高铁站开展联合执法,查获杜某驾驶的贵 AXXX02 车辆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通过电话揽客并从高铁站实载4名乘客到达某市后收取车费50元的违法行为。
【调查处理】
执法人员通过现场调查取证,查实杜某驾驶贵AXXX02 车辆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电话揽客并到高铁站接客、约定乘客到达目的地后支付车费的行为,属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执法人员根据现场询问笔录、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和杜某贵 AXXX02 车辆相关证件等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杜某处以叁万元(¥30000.00)罚款。
【法律分析】
本案当事人杜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二款“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的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3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杜某作出罚款叁万元 (¥30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目前私家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顺风车名义从事非法营运)的情况在交通运输中发生率较高、数量较多,埋下大量安全隐患。根据《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十)款“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的规定,如果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没有发布出行信息,而以营利为目的招揽乘客,收取明显高于平摊出行成本以外的费用或按里程抽成,就涉嫌非法营运。杜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通过电话揽客并到高铁站接客,与乘客约定到达目的地后支付车费的行为,已超出《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的“私人小客车合乘”范畴,应认定为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即非法营运。
非法营运危害:一是扰乱市场竞争秩序。非法营运成本相对较低,以低价的方式招揽生意,不仅损害了合法经营者的经济利益,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客运市场价格和运营秩序。二是损害乘客合法权益。由于缺乏监管和服务意识,多数非法营运车辆为报废车、改装或拼装的残破车,不进行定期维护和技术性能检测,驾驶员多为无业游民甚至没有驾驶执照,为了逃避检查和执法,经常慌不择路导致事故频发。三是埋下社会问题隐患。非法营运车主因共同利益容易纠集排挤其他客运车辆及逃避检查,经常出现宰客等损害乘客财产权益、与其他客运车辆、乘客发生冲突、暴力抗法等问题。本案警示:执法部门要加强道路运输监管巡查,严厉打击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乘客出行要自觉选择乘坐正规的营运车辆,不能贪图方便搭乘没有合法合规手续、没有安全和服务质量保证的非法营运车辆,以免造成个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