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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某供电局执行用电用户电价类别错误致超标准收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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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611602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3-03-23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黔南州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某供电局执行用电用户电价类别错误致超标准收费案

【执法主体】

    某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3日,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举报,部分村委会反映“我们的电费和其他村的不一样,希望查清楚是否多交了电费”。经核查,当事人在对用电用户申请开户后对用电类别进行分类时,将部分应归类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错归为“一般工商业用电”类别,并按照同期“一般工商业用电”用户的电度电价收取电费。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等有关事宜的通知》(黔价格〔2013〕254号)规定:“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类不满1千伏的用电用户电度电价为0.4820元/千瓦时,至今未予以调整。经调取部分村委会2017年以来的电费缴费票据,显示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某供电局收取的电费超过0.4820元/千瓦时。

【调查处理】

2020年8月7日,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立案调查。通过向当事人调查询问、收集固定书证物证等方式调查收集证据。查明部分村委会2017年以来的电费缴费票据显示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某供电局收取的电费已超过0.4820元/千瓦时,将部分应归类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错归为“一般工商业用电”类别,并按照同期“一般工商业用电”用户的电度电价收取电费。

另查明,当事人在2017年供电系统进行改制后重新成立了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某供电局,继续承担某县域内供电管理职能,2017年1月1日前当事人使用的收费系统由其他地区供电局管理,之后当事人使用的收费系统由某供电局管理,由于系统管理权限变更,只能查询2017年1月1日后的历史缴费数据。自2017年1月1日以来,当事人对边区内部分村委会、学校等60户用电用户的电价按同期“一般工商业用电”类别执行,执行电价类别错误,多收取费用共计捌万柒仟伍佰玖拾贰元叁角壹分(¥87592.31)。

2020年9月30日,执法部门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费用,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0日提交退款报告及佐证资料,对多收取的捌万柒仟伍佰玖拾贰元叁角壹分(¥87592.31)费用全部清退完毕。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主动配合,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并完全清退多收费用。

2020年10月12日,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宗当事人将部分应归类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错归为“一般工商业用电”类别,并按照同期“一般工商业用电”用户的电度电价收取电费所致错误致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行为。目前贵州省用电用户类别分为居民生活用电、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农业生产用电4类,居民生活用电自2013年10月至今包含“一户一表用户”和“合表用户、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两类。《贵州省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实施细则(试行)》(黔价格〔2013〕326号)文件规定“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是指以下用户:4.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是指城乡居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用电,该文件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当事人将部分应归类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类别的村委会、学校等用户错归为“一般工商业用电”类别,并按照同期“一般工商业用电”类别的电度电价收取电费,多收取费用共计捌万柒仟伍佰玖拾贰元叁角壹分元(¥87592.3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两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的规定,该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处罚适当。

【典型意义】

本案事实清楚,调查过程清晰明了,法律适用准确,具有典型意义。目前水、电、气等部分企业落实政策搞变通。往往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在用户报装过程中强制安装设施、提供服务,借机收取高额不合理费用或变向收费,用户敢怒不敢言。

电价是群众关注的基本生活需求之一,本案对城市公用事业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有一定警示意义,有力地震慑了城市公用事业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鼓励群众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应积极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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