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611630 | 信息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3-03-23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黔南州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贵州某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违法案件 |
【执法主体】
某应急管理局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20日,国务院危险化学品督导帮扶组暨某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大诊断专家组对某化工有限公司开展督导帮扶和诊断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44条隐患和问题。6月1日危化科将该案件移送执法支队,6月2日执法支队第一次会议针对现场检查笔录中“1.厂区甲酸装置、监控中心前建设有施工人员住宿简易工棚,贴临甲酸装置厂房设置固定动火区;2.甲酸罐区及灌装区,未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黄磷厂房四层洗涤塔顶部水封附近,未设置有毒气体探测器;3.检查时生产区约10米左右高的管廊上有三名人员作业,未佩戴安全带、现场无监护人、且未办理高处作业证;4.缺少负责生产的总经理助理唐某、工程部副总监、质量副总监、转锅车间、磷酸车间等人员的安全职责,总经理安全职责中缺少《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要求的组织建设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隐患排查等职责。进行立案查处。
【调查处理】
执法人员通过现场调查取证、资料收集以及讯问笔录,查实该化工有限公司厂区甲酸装置、监控中心前建设有施工人员住宿简易工棚,贴临甲酸装置厂房设置固定动火区;黄磷厂房四层洗涤塔顶部水封附近,未设置有毒气体探测器;生产区约10米左右高的管廊上有三名人员作业,未佩戴安全带、现场无监护人、且未办理高处作业证;缺少负责生产的总经理助理唐某、工程部副总监、质量副总监、转锅车间、磷酸车间等人员的安全职责,总经理安全职责中缺少《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要求的组织建设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隐患排查等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该化工有限公司处以玖万元整(¥90000.00)罚款、对该化工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处叁万元整(¥30000.00)罚款,共计罚款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
【法律分析】
本案当事单位该化工有限公司厂区甲酸装置、监控中心前建设有施工人员住宿简易工棚,贴临甲酸装置厂房设置固定动火区;黄磷厂房四层洗涤塔顶部水封附近,未设置有毒气体探测器;生产区约10米左右高的管廊上有三名人员作业,未佩戴安全带、现场无监护人、且未办理高处作业证;缺少负责生产的总经理助理唐某、工程部副总监、质量副总监、转锅车间、磷酸车间等人员的安全职责,总经理安全职责中缺少《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要求的组织建设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隐患排查等职责。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通过某应急管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化工有限公司处以玖万元整(¥90000.00)罚款、对该化工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处叁万元整(¥30000.00)罚款,共计罚款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
【典型意义】
该案反映和折射出我州化工企业日常管理以及工人自我保护意识的欠缺,企业长期从事化工生产一些习以为常的疏忽很可能会导致严重后果,体现出企业对员工的安全教育警醒、警示还需要进一步严格认真开展,企业相关责任领导思想麻痹大意,管理松散重生产请安全的现象依然存在。通过该案可以对全州安全生产领域的监管工作指出当前工作的重心要从“抓大放小”转变为“抓小防大”,坚决杜绝温水煮青蛙导致严重事故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