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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李某野外违规用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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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615571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3-03-23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黔南州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李某野外违规用火案


【执法主体】

某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30日18时许,某综合行政执法局某分局接到群众来电举报,称某村有人野外违规用火。该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勘查。经查,该村村民李某在该村田间燃烧土里的刺梨杆及杂草引发周边杂草着火,烧毁的植被系刺梨杆及杂草,属农业生产性用火,但用火前未告知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其行为涉嫌违反《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调查处理】

2021年3月31日上午,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李某一同赶往现场,执法人员对用火现场进行勘查发现,3月30日17时许,李某在田间燃烧土里的刺梨杆及杂草,因周边杂草较多、风势较大、气候干燥等原因导致火势蔓延,烧毁了土地周边的刺梨杆及杂草,过火面积为568平方米,尚未造成森林火灾。火势蔓延后,李某及其邻居、护林员迅速把火扑灭,有效阻止了火势的扩大。执法人员对事后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平面示意图》等证据材料,李某均签字确认。4月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李某进行第二次询问调查,再次证实违法事实。

根据《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综合执法局对当事人李某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警告;2.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李某进行了预防火灾和禁止野外违规用火等相关知识的普法教育。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宗当事人在森林防火期内及森林防火区外进行农业生产性用火的违法行为。《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每年10月至次年5月为全省森林防火期,2月至4月为全省森林高火险期。”李某某野外违规用火的时间为3月30日,正好是森林高火险期,容易引发森林火灾。其在用火前没有提出用火申请。故其行为违反了《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外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区域内从事烧灰积肥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用火之前告知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用火单位或者个人采取相关防火措施”。由于当事人李某某在火势蔓延后及时把火扑灭,阻止了火势扩大,使得过火面积较小,没有造成森林火灾,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中从轻处罚的情形。根据《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提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外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区域内用火之前未告知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烧灰积肥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的。''该综合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森林防火期内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是否属于违法行为。《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本案当事人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按照规定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火申请,但其未提出申请,因此属于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

烧灰积肥是农民进行农业种植的前提和方式,但由于人们缺乏法律意识,很多村民对在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火区外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区域内进行农业生产性用火,且未告知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法规尚不了解,加之缺乏安全意识,很容易引发森林火灾,最终导致不可逆的后果。

本案充分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并不是一罚了之,处罚的同时着重对当事人进行了宣传了用火知识。引导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避免再犯,体现了柔性执法。警示执法部门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做到宣传阵地无死角。努力提升村民用火知识,让农业发展与遵纪守法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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