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657718 | 信息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5-08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黔南州某生态环境分局教科书式执法案例 |
一、教科书式执法工作开展情况
某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加强业务学习,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办案水平,确保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严格执行《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加强对裁量权行使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防止出现过罚不当、滥用裁量权等问题,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二、案例详情
某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到某公司开展日常检查。现场,某公司整体建设在封闭式标准化厂房内,厂房面积约810平方米,主要经营废旧铅酸蓄电池的收集、贮存、转移活动。厂内建设有1号、2号危险废物暂存间,其中1号危险废物暂存间已采取封闭措施,约160平方米,内部修建有一个废液收集池(约2.3立方米)以及一个单独的破损废电池存放间,废液收集池设置有导流沟联通至厂房内事故应急池(约30立方米);2号危险废物暂存间已采取封闭措施,约120平方米,内部修建有一个废液收集池(约2.3立方米),废液收集池设置有导流沟联通至厂房内事故应急池(约30立方米)。整个厂房地面、废液收集池、事故应急池均已采取防渗措施。执法人员现场查看某公司2号危险废物暂存间存放有16板废旧铅酸蓄电池,其中2版废旧铅酸蓄电池有人为破坏的痕迹,每个破损废旧铅酸蓄电池菱角处均有2处或3处开口,该2版废旧铅酸蓄电池附近地面遗撒有部分透明液体。经询问相关人员得知,该公司人为破损的废旧铅酸蓄电池是仓库管理员敲破,且在敲破前后均未向该公司总经理汇报。
经查阅该公司办理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核准经营类别为HW31含铅废物(900-052-31废弃的铅蓄电池)、核准经营规模为8000吨/年、核准经营方式为收集、贮存、转移处置。
针对该公司仓库管理员擅自超范围处置废旧铅酸蓄电池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之规定,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对回收的废旧破损蓄电池应急处理后进行分类贮存的行为均发生在公司厂区危废暂存间内,未对外环境造成危害后果,对导流出的废酸液已交由有资质的第三方贵州浩鑫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同时,在查询日常监管信息、贵州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信息化管理系统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未发现该公司近两年有生态环境保护类违法行为。符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十条第九项之规定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
综上,在充分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省、州、市大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绿色发展的指导思想,生态环境分局注重行政处罚与法治教育相结合,本着服务企业,推进发展的原则,做到依法行政、践行柔性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经案审会研究讨论决定,对某公司未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工作中,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违法情节、危害结果等情况综合考虑,针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教育说服等柔性执法的方式对企业进行批评教育、服务指导。具体到本案,某公司的违法行为均发生在该公司厂区内,未对外环境造成危害后果。我们基层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检查工作中,应提高服务意识,积极主动服务企业,深入基层一线对企业开展服务指导工作,对企业进行问诊把脉,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导企业进行整改。同时,加强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环保意识,守法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