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4075662 | 信息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2-11-16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任务清单》的通知 |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
《贵州省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 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任务清单》已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司法厅
2022年11月10日
贵州省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 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任务清单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 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司发〔2021〕3号),进一步深化全省公证体制机制改革,有序放宽执业区域,拓展服务领域,强化执业监管,改进服务方式,增强公证机构活力,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到2025年,公证员队伍数量明显增加,公证服务供给能力明显增强,公证服务质量和公信力显著提升,人民群众获得公证服务的便利化程度显著提高,现制定任务清单如下:
一、坚持党对公证工作的领导。强化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党委(党组)对公证机构党建工作的领导责任,健全公证机构基层党组织,优化组织设置,完善党建工作制度,2023年底前全省公证机构有效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建立健全公证机构党组织全面参与业务发展、队伍建设、收入分配、考核评价等重大事项决策的工作机制,开展执业检查、年度考核时,同步检查党建工作,检查结果作为机构和公证员考核等次、职称评定、行业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司法厅)
二、均衡配置服务资源。鼓励公证机构协作开展巡回办证、网上办证、蹲点办证,切实解决公证法律服务资源不均衡问题。对因公证员不足而暂停执业的公证机构,采取人员招聘、考核任职、驻点帮扶等方式促进尽快恢复执业;支持实力较强的公证机构以办证受理点等形式,到本市(州)辖区内暂停执业公证机构所在县(区)为群众开展公证服务。对驻点帮扶的公证员可在薪酬待遇、评先评优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2024年底前实现暂停执业的公证机构全部恢复执业。(责任单位:各市(州)党委和政府,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三、保障特殊群体服务需求。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免公证费。对低收入群体、农民工、未成年人、单亲困难母亲等特殊群体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实行优先受理、审查和办理。鼓励有条件的公证机构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患病住院者等提供预约服务、上门服务。(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公证协会)
四、开展公益法律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公证机构在减灾救灾、乡村振兴、污染防治、疫情防控等领域发挥职能作用。引导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优先保障劳动、就业、社保、教育、医疗等民生类基本公证服务需求。将公证员每年办理不少于2件(次)公益法律服务事项纳入年度考核。公证机构严格推行公益案件统一受理、全员办理机制。(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公证协会)
五、进一步强化便民利民。严格落实公证机构一次性告知制度,全面推行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制度。对于当事人能够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且不需要核实的公证事项,以及法律关系简单的公证事项,做到24小时内出证。推进“互联网+公证”服务,充分运用贵州法网公证“综合查证”查询功能。2023年底前公证机构全面进驻公共法律服务或政务服务平台。探索公证证明事项承诺制。(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大数据局、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省公证协会)
六、完善公证服务价格政策。修改完善我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密切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对市场化程度较高、个性化需求突出的公证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管理;对公证服务价格政策、价格水平进行跟踪调查和定期评估,及时优化完善价格政策。公证机构应当向发展改革、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报送价格政策执行和公证服务收支等相关情况。(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七、推进公益一类公证机构调整。结合公证业务发展需要,优化公益一类公证机构运营模式和管理模式,加大政策扶持;在尊重公证机构人员意愿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公益一类公证机构调整为公益二类,按照公益一类、二类公证机构的性质规范拨款方式。(责任单位:各市(州)党委和政府,省司法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等部门)
八、深化公益二类公证机构改革
(一)落实编制备案制管理。建立健全符合公证行业发展需求的编制管理制度,对划入公益二类的公证机构实行备案制。
(二)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公证机构开展公益服务、事业发展、收支结余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其绩效工资水平,对于业务发展好、绩效考核优的公证机构,在确定绩效工资水平时予以倾斜。公证机构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完善本单位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办法,并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自主分配。各级公证机构应统筹考虑编制外公证人员的待遇,逐步实现同岗同酬。公证机构编制所需经费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三)推进企业化财务管理。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公证机构运营成本及利润的核算制度,实现管理成本的有效控制,促进公证机构服务能力的提高。
公益二类公证机构应于2024年底前完成备案制编制管理、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企业化财务管理等“三项政策”改革,确保落地见效。(责任单位:各市(州)党委和政府,省司法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
九、规范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改革。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公证行业发展等因素,在坚持公有公益属性的基础上,规范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建设,激活行业发展动力。支持经济较发达且具备条件的地区新设或转设合作制公证机构。新设或转设合作制公证机构报司法部核准后,由省司法厅颁发执业证。(责任单位:各市(州)党委和政府,省司法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
十、进一步放宽执业区域。除涉及不动产、继承、重大财产处分等公证事项按所在地区域办理外,原以市(州)划分的9个执业区域合并为全省一个执业区域,群众可选择省内任一具备资质的公证机构申办公证事项(事务)。推进更多公证事项实行“跨省通办”。(责任单位:省司法厅)
十一、积极拓展创新业务领域。深化公证在服务金融、民营企业、保障“三农”、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司法辅助事务、家庭事务、竞技体育、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等领域的实践。健全我省知识产权公证服务平台。鼓励和支持公证机构积极参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院调解和金融机构的金融调解中心工作。综合运用电子存证、悬赏公证、赋强公证等制度特色和职能优势,努力满足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公证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各市(州)党委和政府,省法院、省知识产权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大数据局、省司法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等部门)
十二、明确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权限。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负责加强党建、推进改革、制定政策、强化监管、发展队伍等。公证协会加强行业管理,制定并完善行业规范,对公证人员进行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开展公证理论研究,维护公证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之间的沟通协调,切实做到重要决策会商、重要情况沟通、重要信息共享。(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公证协会)
十三、从严监管和惩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严格履行年度考核职责,加强考核结果的运用;加强公证行业“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督检查,依法对公证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活动进行评查;依托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跟踪分析公证业务数据主要指标,研判防范公证执业风险;规范投诉处理程序,认真调查核实投诉举报线索;修订完善我省公证行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加强对公证机构、公证员执行价格政策和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公证收费公示制度;加强对公证机构遵守财经纪律的审计监督;定期通报、曝光公证执业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审计厅等部门)
十四、加强公证协会建设。进一步加强公证协会组织建设,充实公证协会人员力量,落实公证协会人财物保障。进一步加强公证协会制度建设,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议事规则和代表大会、理事会制度,认真执行换届选举制度,实行民主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行业规范和业务指引,发挥工作(专业)委员会职能作用,规范委员履职程序和管理运作模式。(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公证协会)
十五、加强公证行业信息化建设。做好与全国公证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的流程衔接和数据对接,实现公证信息数据汇聚。加强与有关部门信息化建设方面的合作,拓展在线办理公证业务范围,稳步推进在线电子证据保全保管、债权文书网上赋强等信息化应用工作。省公证协会研究制定“非接触”公证服务工作指引,定期发布相关信息。各公证机构推广应用“电子公证书”“公证电子存证”等服务功能。(责任单位:省法院、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大数据局等部门,省公证协会)
十六、加强公证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把培养高素质公证员队伍作为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进行部署和推进。加大公证员选拔、任命和考核任职工作力度;制定出台我省公证员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畅通职称评定通道,定期组织开展职称晋级申报和评审;制定《贵州省2023—2025年公证员配备方案》,努力实现全省公证员队伍倍增计划;开展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公证员每年参加职业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落实公证员实习和公证员助理管理制度;与高校合作建设公证人才联合培养基地,培育公证员后备人才。2024年底前,每个市(州)打造1至2个规模较大、实力较强、业务水平较高的公证机构。(责任单位:各市(州)党委和政府,省司法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省公证协会)
十七、完善公证机构保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办证需求少,依靠业务收入无法满足可持续发展的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完善政策,做好场所、设施、人员、经费等方面的保障;对开展司法辅助事务、多元化矛盾化解等公证服务的事业体制公证机构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按照公证业务办公需求,对进驻政务中心的公证机构做好场所、设施的保障;支持公证机构可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求,按规定自主聘用公证员、公证员助理和其他人员。(责任单位:各市(州)党委和政府,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
十八、加强职业保障。各部门加强数据对接,降低公证机构、公证员依法执业成本和风险,改善执业环境。维护正常执业秩序,保障公证工作人员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落实公证调查核实权,公安、民政、自然资源、教育、市场监管、税务、档案管理等部门对公证员依法调查核实工作应予以配合。在推进体制机制改革过程中,切实保障公证员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各市(州)党委和政府,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大数据局、省档案馆等部门,省公证协会)
十九、落实改革责任。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党委、政府要把推进公证体制机制改革列为深化改革重要项目,纳入考核范围,扎实推进。司法行政、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研究出台相关制度和措施,整合各类资源,积极推动政策措施落地落实。(责任单位:各市(州)党委和政府,省委依法治省办、省司法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
二十、加强宣传引导。将《公证法》及公证工作宣传作为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法律“八进”活动,拓展宣传广度,增强宣传力度。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积极宣传公证工作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扩大公证工作社会影响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等部门,省公证协会)
各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司发〔2021〕3号)和本任务清单的落实。省委依法治省办抓好督促落实,推动各项改革任务措施落到实处。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要根据本任务清单,结合本地公证工作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改革工作措施,细化任务分工,明确路线图和责任人、时间表,落实工作责任,依法依规、稳妥有序地推进公证体制机制改革。对因改革政策执行不到位、工作不力、处置不当而引发不稳定事件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转载来源:贵州省司法厅网站
转载时间:2022年11月16日
转载链接:https://sft.guizhou.gov.cn/zwgk_97/gzhgfxwjsjk/gfxwjsjk/202211/t20221115_771175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