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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在省内民营企业中试行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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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1278465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0-04-28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在省内民营企业中试行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贵安新区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为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助推我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省司法厅决定在全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开展公司律师试点,现将《关于在省内民营企业中试行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印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各地试点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司法厅报告。试点开展情况 2020 年 12 月  15 日前报省司法厅。

贵州省司法厅                  

2020 年 3 月 16 日            

                                  

关于在省内民营企业中试行

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


  为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助推我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公司律师管理办法》以及中央、省委省政府加强民营企业发展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我省民营企业中试行公司律师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我省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规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公司律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探索建立民营企业公司律师制度,发挥公司律师作用,规范公司律师管理。

  (二)全面推开。试点工作在我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全面开展。

  (三)公平对待。民营企业公司律师的权利义务、工作职责、监督管理等参照《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落实中央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在具备一定规模、管理规范、法务机构健全、信用记录良好的民营企业中试行建立公司律师制度,帮助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提升企业依法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四、工作任务

  (一)试点企业条件。申请公司律师试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依法在我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股份公司 和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民营企业;

  2. 贵州省企业家联合会历年发布的贵州民营企业 100 强;

  3. 不属于贵州民营企业 100 强,但属于国家统计局国统字〔2017〕213 号文件规定的各类大中型民营企业;

  4.税务机关发布的上年度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

  5. 设有独立的法律事务部门;

  6. 不属于正在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申请公司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 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3. 与企业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 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且现所在单位为其缴纳“五险一金”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且现所在单位为其缴纳“五险一金”一年以上; 5.品行良好;

  6.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三)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 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 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 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四)公司律师工作证的申领。申领公司律师工作证,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 《贵州省公司律师工作证登记表》原件;

  2.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

  3. 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企业员  工身份、工作岗位、工作经历(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且现所在单位为其缴纳五险一金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且现所在单位为其缴纳五险一金一年以上)、同意其担任本单位公司律师的证明;

  4. 申请人本人出具的无《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六条所列禁止性情形的书面承诺;

  5. 申请人所在企业的公司营业执照、民营企业 100 强证明文件或公司出具的属于国家统计局国统字〔2017〕213  号文件规定的大中型企业的承诺、上年度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的承诺。

  6. 申请人出具的保证不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公司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的书面承诺。

  民营企业公司律师的申领程序按照《贵州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证申领变更注销工作指南》的规定办理。

  五、组织领导

  民营企业试行公司律师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现实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抓好工作落实,确保试点取得实效。本意见自  2020 年 4 月15 日起施行。

                         

转载来源:贵州省司法厅门户网站

转载链接:http://sft.guizhou.gov.cn/zwgk_97/xxgkml/jcxxgk/zcwj/202003/t20200318_55313275.html

转载时间: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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