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1278446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0-04-28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关于在省内民营企业中试行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解读 |
一、工作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始终关心支持爱护民营企业,大力鼓励、支持、保护民营经济发展。党的十九大提出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随着依法治国和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推进,依法治企已经成为依法治国的组成部分,是推动市场经济改革进程的必然选择。试行民营企业公司律师制度,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的法治营商环境是新时代的必然要求。
二、目的意义
建立公司律师制度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现代化企业实现科学管理的客观需要。试行民营企业公司律师制度有利于预防和降低民营经济的市场风险,提升市场主体的核心竞争力,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安全稳定。
三、工作依据
司法部颁布的《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探索开展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的,参照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是试行民营企业公司律师制度的基础。
四、目标任务
落实中央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民营企业试行公司律师制度,充分发挥公司律师作用,帮助民营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提升民营企业依法治企的能力和水平。
转载来源:贵州省司法厅门户网站
转载链接:http://sft.guizhou.gov.cn/jdhy_97/zcjd/202003/t20200323_55557524.html
转载时间:2020年4月28日